民法第184條在規定什麼?它是民法「一般侵權行為」的核心條文:只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讓別人受損,也一樣要賠。另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造成他人損害,同樣要賠償,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簡單說,本條提供三種請求損害賠償的管道:第一項前段是「侵害權利」,第一項後段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第二項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可以依自己的情況選擇主張,三者的要件與舉證責任並不相同,這也是大家搜尋「民法184」時最常想弄清楚的地方。
| 類型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
| 第一項前段:侵害權利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並因此發生損害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一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 「亦同」,即同樣負賠償責任 |
| 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例如:甲騎機車邊滑手機,沒注意前方撞傷行人乙,乙的醫藥費與機車修理費,可以依第一項前段向甲請求賠償,因為甲有過失,且侵害了乙的身體與所有權。若甲同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類保護用路人的規定,乙也可以主張第二項,此時由甲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例如:丙開店正常削價競爭,導致隔壁丁的營業額下滑。丁雖然少賺錢,但丙的行為屬於正當的市場競爭,既沒有不法侵害丁的權利,也不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害,通常就不構成本條的侵權責任。
判斷時可以依序檢查:有沒有加害行為、侵害的是權利還是單純利益、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是否不法,以及損害是不是這個行為造成的。任何一個環節不成立,就不能依本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是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第一項前段為例,要件包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發生損害,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四者都具備才成立賠償責任。
第一項是以侵害權利或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為基礎;第二項以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基礎,並推定行為人有過失,由行為人自己證明無過失才能免責。
要。第一項前段明定「因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責任;只有第一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限於故意,過失不適用,至於是否成立,仍須檢視不法與因果關係。
第184條是請求賠償的基礎,精神慰撫金則要搭配民法第195條等規定,在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受侵害時請求,財產損失則依一般損害賠償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