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01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第三人如果和「債務人」簽約,答應幫債務人承擔債務,這份承擔契約必須經過「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換句話說,欠錢的人不能自己找個人來頂替,就讓債權人只能找新的人要錢。
道理很簡單:債權人當初願意借錢或交易,是看中原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與信用;如果債務人可以隨意把債務轉給沒有資力的人,債權人的權益就會受損。因此法律把同意權交給債權人。若債權人不承認,承擔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
本條所稱的債務承擔,一般理解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也就是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這和第三人只是加入債務、與原債務人一起負責的情形不同,後者不會讓原債務人免責。
例如:甲向乙借了一筆錢,後來甲和朋友丙約定,由丙承擔這筆債務。甲通知乙後,乙表示同意,從此乙就只能向丙請求還款,甲脫離債務關係。
例如:同樣情形,但乙得知丙沒有穩定收入,拒絕承認。這時甲、丙之間的承擔契約對乙不生效力,乙仍可向甲請求清償;甲若被乙催討,能否轉向丙求償,是甲、丙之間依約另外處理的問題。
對債權人而言,是否承認債務承擔,通常會考量承擔人的清償能力、原本的擔保是否繼續存在等因素;對債務人而言,若希望真正脫離債務,就應主動取得債權人的承認,並保留書面紀錄。實務上也常見三方一起簽署協議,讓承擔的效力更清楚,避免日後對債權人是否已承認發生爭執。若債權人遲遲不表態,債務人或承擔人可依民法第302條定期催告。
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必須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才生效力,否則債權人仍可向原債務人請求。
第三人與債務人簽約的債務承擔,依民法第301條須經債權人承認;若是第三人直接與債權人簽約,則依第300條自契約成立時移轉。
承擔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可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原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如何分擔,依兩人的約定另行處理,這是為保護債權人原有權益。
第300條是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承擔債務,契約成立即移轉;第301條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兩者生效時點不同。
可以。依民法第302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債權人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承擔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