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法 › 第301條

民法 第301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白話解釋

民法第301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第三人如果和「債務人」簽約,答應幫債務人承擔債務,這份承擔契約必須經過「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換句話說,欠錢的人不能自己找個人來頂替,就讓債權人只能找新的人要錢。

道理很簡單:債權人當初願意借錢或交易,是看中原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與信用;如果債務人可以隨意把債務轉給沒有資力的人,債權人的權益就會受損。因此法律把同意權交給債權人。若債權人不承認,承擔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

重點拆解

  1. 契約當事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簽約的是承擔人與原債務人,債權人不是契約當事人。
  2. 契約內容:「承擔其債務」,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負擔債務,學說上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3. 生效條件:「非經債權人承認」,債權人的承認是對債權人發生效力的前提。
  4. 未承認的效果:「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可向原債務人請求。

本條所稱的債務承擔,一般理解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也就是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這和第三人只是加入債務、與原債務人一起負責的情形不同,後者不會讓原債務人免責。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甲向乙借了一筆錢,後來甲和朋友丙約定,由丙承擔這筆債務。甲通知乙後,乙表示同意,從此乙就只能向丙請求還款,甲脫離債務關係。

例如:同樣情形,但乙得知丙沒有穩定收入,拒絕承認。這時甲、丙之間的承擔契約對乙不生效力,乙仍可向甲請求清償;甲若被乙催討,能否轉向丙求償,是甲、丙之間依約另外處理的問題。

對債權人而言,是否承認債務承擔,通常會考量承擔人的清償能力、原本的擔保是否繼續存在等因素;對債務人而言,若希望真正脫離債務,就應主動取得債權人的承認,並保留書面紀錄。實務上也常見三方一起簽署協議,讓承擔的效力更清楚,避免日後對債權人是否已承認發生爭執。若債權人遲遲不表態,債務人或承擔人可依民法第302條定期催告。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民法301條是什麼?

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必須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才生效力,否則債權人仍可向原債務人請求。

債務承擔一定要債權人同意嗎?

第三人與債務人簽約的債務承擔,依民法第301條須經債權人承認;若是第三人直接與債權人簽約,則依第300條自契約成立時移轉。

債權人不承認債務承擔會怎樣?

承擔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可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原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如何分擔,依兩人的約定另行處理,這是為保護債權人原有權益。

民法300條和301條差在哪?

第300條是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承擔債務,契約成立即移轉;第301條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兩者生效時點不同。

可以催告債權人表示是否承認嗎?

可以。依民法第302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債權人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承擔契約。

「債之移轉」的其他條文

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第296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第298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第302條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第303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第304條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由第三…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
← 第300條看 民法 全文第3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