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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19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 第 二 款 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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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條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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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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