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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99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 節 互易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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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的其他條文

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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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