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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04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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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計算」的其他條文

第400條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第401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第402條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第403條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405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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