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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81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六 節 借貸 › 第 二 款 消費借貸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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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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