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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92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八 節 承攬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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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的其他條文
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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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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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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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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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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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
第506條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
第5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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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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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條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
第510條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5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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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
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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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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