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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二 章 人 › 第 二 節 法人 › 第 二 款 社團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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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第46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47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第48條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四、董事之姓名及住…
第49條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第50條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
第51條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
第52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
第54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
第55條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
第56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
第57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58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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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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