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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574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十二 節 居間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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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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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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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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