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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617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十五 節 倉庫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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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的其他條文
第613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第614條
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第615條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第616條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二、保管之場所。三、受寄物之…
第618條
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第618-1條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
第619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
第620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摘取樣本,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
第621條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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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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