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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622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十六 節 運送 › 第 一 款 通則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623條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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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