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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14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十 節 指示證券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拒絕承擔或拒絕給付者,領取人應即通知指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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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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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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