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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19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十一 節 無記名證券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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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