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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37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十三 節 和解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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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其他條文

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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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