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24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共有物要怎麼分割:先由所有共有人協議分割方法;談不攏,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有共有人拒絕履行時,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可以把原物分給共有人,也可以變賣後分配價金,或者兩者並用。
本條也處理分割時常見的細節:分到的不足應有部分可以用金錢補償;為了共有人利益,部分可以繼續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的數筆不動產可以請求合併分割,部分相同而相鄰的不動產在符合同意門檻時也可合併;變賣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共有土地、繼承房屋分不下去時,這條就是最常被引用的依據。
| 項次 | 重點 | 條文用語 |
|---|---|---|
| 第一項 | 協議分割優先 |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 第二項 | 裁判分割的條件 |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 |
| 第二項第一款 | 原物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 第二項第二款 | 變賣或混合 |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一部原物分配、他部分變賣 |
| 第三項 | 金錢補償 |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
| 第四項 | 部分維持共有 |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
| 第五項 | 合併分割 |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得請求合併分割」 |
| 第六項 | 部分相同相鄰不動產 |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
| 第七項 | 優先承買 |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例如:甲、乙、丙三兄妹繼承一塊土地,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但對怎麼分意見不同,協議不成。任何一人都可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若土地面積夠大,法院可能按比例原物分配;若某人分到的面積或位置價值較低,法院可命其他人以金錢補償。
例如:共有物是一間小套房,切割後無法單獨使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法院可能判決變賣後分配價金。變賣時若由外人買得,甲、乙、丙都可依第七項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若有兩人都想買,以抽籤決定。反之,若三人早已協議好分割方法且仍願履行,就應依協議辦理,不需要也不適合請求法院判決。
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後因時效完成被拒絕履行時,可請求法院以原物分配、變賣分配價金或兩者並用等方式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第二項,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會依情形決定原物分配、變賣後分配價金或一部原物一部變賣,也可命金錢補償。
依民法第824條第三項,以原物分配時,共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法院得命以金錢補償之,以維持各共有人之間的公平。
可以。民法第824條第七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也可請求合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