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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24條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二 章 所有權 › 第 四 節 共有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白話解釋

民法第824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共有物要怎麼分割:先由所有共有人協議分割方法;談不攏,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有共有人拒絕履行時,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可以把原物分給共有人,也可以變賣後分配價金,或者兩者並用。

本條也處理分割時常見的細節:分到的不足應有部分可以用金錢補償;為了共有人利益,部分可以繼續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的數筆不動產可以請求合併分割,部分相同而相鄰的不動產在符合同意門檻時也可合併;變賣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共有土地、繼承房屋分不下去時,這條就是最常被引用的依據。

重點拆解

項次重點條文用語
第一項協議分割優先「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第二項裁判分割的條件「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
第二項第一款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第二項第二款變賣或混合「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一部原物分配、他部分變賣
第三項金錢補償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第四項部分維持共有「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第五項合併分割「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得請求合併分割」
第六項部分相同相鄰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第七項優先承買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甲、乙、丙三兄妹繼承一塊土地,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但對怎麼分意見不同,協議不成。任何一人都可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若土地面積夠大,法院可能按比例原物分配;若某人分到的面積或位置價值較低,法院可命其他人以金錢補償。

例如:共有物是一間小套房,切割後無法單獨使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法院可能判決變賣後分配價金。變賣時若由外人買得,甲、乙、丙都可依第七項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若有兩人都想買,以抽籤決定。反之,若三人早已協議好分割方法且仍願履行,就應依協議辦理,不需要也不適合請求法院判決。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民法824條在規定什麼?

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後因時效完成被拒絕履行時,可請求法院以原物分配、變賣分配價金或兩者並用等方式分割。

共有土地協議不成怎麼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第二項,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會依情形決定原物分配、變賣後分配價金或一部原物一部變賣,也可命金錢補償。

裁判分割分到的比較少怎麼辦?

依民法第824條第三項,以原物分配時,共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法院得命以金錢補償之,以維持各共有人之間的公平。

共有物變賣時共有人可以優先買嗎?

可以。民法第824條第七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好幾筆共有土地可以一起分割嗎?

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也可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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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