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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1條
民法 第851條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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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59-5條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不動產役權」的其他條文
第851-1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
第852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
第853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第854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第855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第855-1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
第856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
第857條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
第858條
(刪除)
第859條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
第859-1條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第859-2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第859-3條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前項不…
第859-4條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第859-5條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 第850-9條
看 民法 全文
第85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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