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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18條
第 三 編 物權 › 第 八 章 典權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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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的其他條文
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第912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第913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
第914條
(刪除)
第9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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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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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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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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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條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
第920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前項情…
第921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
第9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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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1條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第923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
第924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第9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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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4-2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
第925條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第926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前…
第927條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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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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