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法 › 第983條

民法 第983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二 章 婚姻 › 第 二 節 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8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

「結婚」的其他條文

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刪除)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第986條(刪除)第987條(刪除)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第988-1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第989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第990條(刪除)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第992條(刪除)第993條(刪除)第994條(刪除)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第999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第999-1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
← 第982條看 民法 全文第98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