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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民 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 (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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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