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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駕訓班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班招生訓練或因故停止招生逾一年以上者,原核准立案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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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