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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並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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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