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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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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