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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 第37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7條
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 一、有
第三十五條
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有
第三十五條
各款情事之一,經依
第三十六條
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 三、經依
第三十六條
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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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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