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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44條

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應於每期開訓一星期內,造具學員入學名冊,併同課目配當及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考驗員名冊(該班教練兼任考驗員,應於學員名冊內註明其所教組別)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備查。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其教學進度預定表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外,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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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