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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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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