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 第3條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