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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4條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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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