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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視有無交通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二、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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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