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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應以書面敘明結束營業日期與學員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規劃,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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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