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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第6條

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三四、○│ │ │於三八四、七○○│於三四、○○○公│○○公斤重與三八四、│ │點│公斤重 │斤重 │七○○公斤重之間 │ ├─┼────────┼────────┼──────────┤ │進│105 │98 │87.83+6.64 logM │ │場│ │ │ │ │音│ │ │ │ │量│ │ │ │ ├─┼────────┼────────┼──────────┤ │橫│103 │96 │85.83+6.64 logM │ │向│ │ │ │ │音│ │ │ │ │量│ │ │ │ ├─┼────────┼────────┼──────────┤ │起│起飛重量大於或等│起飛重量小於或等│起飛重量介於三四、○│ │飛│於三五八、九○○│於三四、○○○公│○○公斤重與三五八、│ │音│公斤重 │斤重 │九○○公斤重之間 │ │量├────────┼────────┼──────────┤ │ │106 │89 │63.56+16.61 logM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公尺外,其餘同第三條│ │ │ 備註 1.、2.、3.。 │ │註│2.單位為 EPN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 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 │ │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或等│ │ │ │數│限值(│於上限值│限值(│於下限值│下限值間之噪音管│ │ │目│公斤重│之噪音管│公斤重│之噪音管│ │ │點│ │) │制標準 │) │制標準 │制標準 │ ├─┼─┼───┼────┼───┼────┼────────┤ │進│ │二八○│105 │三五、│98 │86.03+7.75 log M│ │場│ │、○○│ │○○○│ │ │ │音│ │○ │ │ │ │ │ │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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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