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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 第10條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第10條
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通知查驗單位,並立 即派員護送回機場管制區: 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者。 二、未經核准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 過夜住宿乘各,擅離住宿處所行方不明者,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立即通知查 驗單位處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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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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