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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 第4條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於臺北、中正、桃園、臺中、嘉義、臺南、 高雄、花蓮、臺東、馬公及金門等十一個機場,係以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鴿舍為限。新竹、屏東、馬祖、 綠島、蘭嶼、七美及望安等七個機場,係以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公告其一 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之日期前已設立之鴿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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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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