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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 第41條
民用航空法 第41條
第 五 章 飛航安全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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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用航空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1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111條
航空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執業一個月至三個月;情節重…
第112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
第112-5條
未經核准而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
「飛航安全」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一、航空器登記證書。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三、飛航日記簿。四、載…
第39條
航空器之特種飛航,應先申請民航局核准。
第40條
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
第4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並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第41-2條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消防、搶救、緊急應變及非屬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第42條
航空器不得飛越禁航區。航空器於飛航限航區及危險區,應遵守飛航規則之規定。
第43條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
第43-1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
第43-2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
第43-3條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特種飛航,或發…
第44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噴灑、拖曳航空器及其他物體或跳傘。但為飛航安全、救助任務或經…
第45條
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
第46條
航空器及其裝載之客貨,均應於起飛前降落後,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第47條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
第47-1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航空警察…
第47-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第47-3條
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
第47-4條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
第47-5條
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
← 第40條
看 民用航空法 全文
第4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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