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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5條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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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