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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0條

航空器在空中遇險時,應以使用中之正常頻率與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或台北 通信中心連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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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