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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1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連任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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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