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外洩。但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