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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選任之公益性獨立董事有出缺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 公益性獨立董事出缺致不足一人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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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