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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籌設之申請或新增航空運輸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限制其經營範圍或不予許可: 一、國際航權班次不足。 二、國內機場起降額度不足。 三、市場供過於求。 四、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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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