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