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 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