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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於起飛前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實際航空器營運者應將合作業者之班號註明於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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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