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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內定期飛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應於生效前二十日報請民航局核准,如有變更時,應於生效前五工作日報請民航局核准。 二、因故取消已核准之定期班機,應事先向有關航空站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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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