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2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