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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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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