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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公司組織表。 七、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八、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九、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飛安組織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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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