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
第四條
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公司組織表。 七、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八、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九、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飛安組織及計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