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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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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
所稱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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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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