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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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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