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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匯入款項結匯辦法 第5條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入款項之受款人或存款人,得於檢附所填民間匯入款 項結售外匯申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 售:     一、匯入之款項係國外投資之本金或收益者,應檢附原對外投資時指定銀 行所發結購外匯之水單。             二、匯入之款項係華僑或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投資之資金時,應檢附主管機 關核定投資金額之文件。             三、其他匯入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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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