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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 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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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第19條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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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